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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17:4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和发展程序,加强学生党建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参加党的活动,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凡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原则上都必须是共青团员,且学习认真刻苦,遵纪守法,并在各方面表现出色或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都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对中国共产党怀有深厚的感情,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都应该有端正的学习态度,理论基础扎实。

第六条 凡是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都可被称为“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人经所属团支部和入党培养人推荐,学生党支部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一般为递交申请后的一个月。

第三章 培 养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按要求参加所属党支部的活动,自觉的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培养。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认真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以后,所属党支部要指定二名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并负责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在培养人的指导下,开始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表现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团支部“推优”,报所属党支部研究批准,可参加党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向培养人汇报思想动态、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如实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培养人受党支部委托,每季度主动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其他方面的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结合我院实际,特对我院入党积极分子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
在学习和生活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出现问题必须向所属党支部写出书面检讨,视具体情况延长培养考察时间直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2.一学期出现一门不及格现象,要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出现两门(含)以上不及格现象,延长培养考察时间;
   3.
所在班级或宿舍如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辅导员、党支部书记汇报,如知情不报,延长培养考察时间,如造成重大事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4.
在校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给予延长培养考察期直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四章 发 展

第十四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表现出色的,经“三步推优法”(即:团支部推荐、培养人推荐、辅导员推荐),经党支部研究后,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可列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要经过一年的培养和考察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被列为发展对象指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定期向培养人和支部委员汇报思想动态和其他方面的情况,在培养人的指导下每季度向所属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其培养考察期间,未履行义务或违纪受处分者,视情况延长其培养和考察的时间,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 培养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应通过各种渠道,如任课教师、团支部、班委、同学等,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若确有问题的,可暂缓发展;如无问题,可拟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通过查阅档案或函调等形式,了解其政历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审合格者,经支委会研究,按照《土木工程学院拟发展(转正)学生党员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培训。发展对象应及时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参加党校培训的发展对象名单,由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学院党委汇总后统一向校党校推荐。凡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审查发展材料。支部委员会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习成绩、结论性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推优”表、个人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材料,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至学院党委进行预审。学院党委组织员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发展党员公示。学院党委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前l2周,应将拟讨论发展的对象名单在公共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有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获奖情况、学生学习名次、综合名次、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党支部发展大会上,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如实地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两名介绍人(正式党员)如实向组织介绍发展对象的思想和表现,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发展对象的人数不宜过多,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发展对象方可成为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中共预备党员由所属支部或学院党委统一组织面向党旗宣誓。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共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应按月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组织的一切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每季度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继续接受党支部的培养、考察。

第二十三条 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主动的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如实汇报自己在一年预备期的表现,经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方可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如预备期内出现违纪行为,不具备转正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党批准,可延长预备期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但不得超过一年。若经过延长预备期的教育、考察,仍不能改正错误和缺点者,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

00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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